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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商标注册时的在先使用判定条件有哪些?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1206天前 | 1137 次浏览 | 分享到:
许多公司在进行山西商标注册时,往往会因为已有近似或已有在先使用的商标而导致注册失败,事实上,在注册商标时,许多企业都会想办法抢得先机,也就是商标的在先使用。
  许多公司在进行山西商标注册时,往往会因为已有近似或已有在先使用的商标而导致注册失败,事实上,在注册商标时,许多企业都会想办法抢得先机,也就是商标的在先使用。这样不仅可以确保公司的商标不被剽窃,还可以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从这些优势可以看出,在线使用权对于有注册商标需求的公司而言,是一个必备条件,那么,商标注册时的在先使用判定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嘉晟隆创就为您解答。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能性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初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2.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理由在于:其一,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注册原则的例外,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经中断,其就该商标不再享有任何利益,自无保护的必要。其二,如果只是曾有使用事实,在先使用人在他人山西商标注册后仍可以重新使用,将会从根本上动摇商标注册制度,不利于保护山西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其三,在使用中断后允许重新使用,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关系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谓正当理由,是指非因使用人主观上的原因中断使用。若有正当理由中断使用的,不视为缺乏连续使用这一条件。如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为季节性造成商标中止使用。
  商标的命名通常与行业有关。每个行业都有一些与行业密切相关的词,用词比较简单,名字容易记住,名字是正确的,但绝不能选择他与行业紧密联系,使用高频词。虽然这个词可以表达产品的功能和特点,但很好,但是使用这个词的人越多,就很容易与别人发生碰撞。品牌名称太长。越短越容易记住,品牌名长的人有时甚至懒得把它们都记住。选择实现一个随机词,但短并不意味着作为商标名称。没有什么重大的,因为一个字标在注册时难以取得成功,也难以让消费者记住。
  企业商标能续展多少次,商标拥有独特的价值,对于企业也是受益匪浅。企业注册商标并获得商标权,在山西商标注册完成之后,有十年的商标使用期限,而这个期限将要到来的情况下,企业有的愿意将此类商标进行转让,有的愿意继续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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