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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693天前 | 188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晋科函)〔2022〕30号

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科发〔2022〕3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2019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按要求真实、完整地填写企业注册信息,并进行实名认证,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的企业,不能重复进行注册,必须用原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新注册用户建议法人账号使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用户名和密码在以后申报、查询、核心信息变更、企业更名、年报、季报中会经常用到,请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丢失的,可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通过“用户登录—法人登录—找回密码”功能进行找回。

(三)网上填报

企业登陆“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块,按要求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受理机构。

(四)提交纸质材料

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后报送至本地区组织推荐单位,同时自留1份书面申请材料存档备查。企业向组织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五)现场核查并组织推荐

各市科技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是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推荐单位,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进行网络审查和形式审查,同时,对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5人(含)以下,知识产权全部是当年的,材料中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合同及相关证明存疑的以及被投诉举报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2),并按申报批次汇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签字盖章后与推荐函及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等上报材料一并报送省高企认定办公室。

(六)专家评审

对组织推荐单位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七)综合审查

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并视情况抽取部分地市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八)报备公示

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认定报备企业名单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

(九)认定公布

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依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联合下发认定文件,并在“山西省科技厅网站”(http://kjt.shanxi.gov.cn)公布。

(十)证书发放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认定文件、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至各组织推荐单位。各组织推荐单位发放至企业。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报送

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四批受理,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31日,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10日,第三批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20日,第四批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各组织推荐单位应出具推荐函(含推荐汇总表),并在每批申报截止时间前,将推荐函一份(含推荐汇总表)报送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二楼26号科技厅行政审批窗口(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丽华甲第苑对面),企业申请纸质材料一份(原件)及另一份推荐函(含推荐汇总表)报送省科技厅前沿处。

四、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申报企业要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规范组织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申报企业委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申报企业提交纸质资料时,一并提交同意在专家评审环节使用纳税申报数据的声明(见附件5)。为保障沟通顺畅,企业联系人必须为本企业全职职工,如遇变动,应及时与省高企认定办联系更改。

(二)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高企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据实出具鉴证报告,并进行承诺(见附件6)。近三个会计年度中只有2021年的研发费用在财务会计报表中披露的企业,需在审计报告中阐明原因。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需在审计报告中阐明原因。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三)各组织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强化服务指导,提升企业申报质量。

(四)2019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三年资格有效期已到,今年应重新申请认定,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为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企业,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前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六)省认定办从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代办机构。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省高企认定办公室

省科技厅综合前沿科技处    司文斌  0351-4033005

(二)行政审批窗口受理

省政务服务中心               耿  冰   0351-7731368

(三)组织推荐单位

各组织推荐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7。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