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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相关补助政策的通知
来源: | 作者:jiashenglongchuang | 发布时间: 1598天前 | 31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的有关政策,根据《太原市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并政办发〔2018〕21号),结合国家有关科研诚信建设的要求,现就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并发〔2018〕6号)第12条“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 政策内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太原市区域内注册、场地在太原市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各类孵化载体运营单位。


二、申报内容、条件及材料


(一)申报内容


1.对上年度经国家科技部门考核,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其运营单位30万元补助;


2.对经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内入驻企业,符合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三个条件之一,每有一家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所入驻孵化载体运营单位2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


(二)申报条件


1.2018年经国家科技部门公布2017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


2.经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内,2019年符合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2018年度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首次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所入驻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入驻企业注册地址在载体内。


(三)申报材料


1.太原市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补助申请审核表;


2.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备案)文件复印件;


4.除星创天地以外的各类孵化载体,提供上年度火炬统计材料;


5.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上年度考核结果文件复印件;


6.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孵化载体的入驻或孵化合同复印件;


7.入驻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8.入驻企业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提供县(市、区)、开发区统计部门出具的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证明复印件(加盖统计部门公章)。


三、申报要求


(一)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填写相关表格。申报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胶装成册(申报材料复印件首页须加盖公章,装订后加盖骑缝章),一式4份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光盘,其中3份报送至所在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1份留存备查。


(二)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和签字盖章,填写《太原市2018年度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补助推荐汇总表》并盖章。单位申报材料和汇总表各一式3份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光盘,其中2份报送至太原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份留存备查。


(三)申报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