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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科技创新政策的通知
来源: | 作者:jiashenglongchuang | 发布时间: 1615天前 | 18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发〔2018〕24号)相关科技创新政策,根据《关于落实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现就落实政策相关事宜......
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发〔2018〕24号)相关科技创新政策,根据《关于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现就落实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太原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申报条件的民营企业。


二、申报内容、条件及材料


(一)《若干意见》第13条“梯度培育创新型民营企业”


1.政策内容:


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民营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再给予3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连续两次认定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连续三次认定的,给予30万元补助。


2.申报条件:


(1)2019年度为连续第三年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民营企业;


(2)2018年度为连续第二次、第三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


3.申报材料:


(1)太原市落实《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科技创新政策补助申请审核表;


(2)梯度培育创新型民营企业补助信息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政策的企业,提供相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二)《若干意见》第14条“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


1.政策内容:


鼓励行业龙头民营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高水平技术创新平台,服务和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并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并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的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补助。


2.申报条件:


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并经国家、省科技管理部门新认定和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需整改的暂缓支持。


3.申报材料:


(1)太原市落实《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科技创新政策补助申请审核表;


(2)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补助信息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省科技管理部门相关认定、立项或考核文件复印件。


(三)《若干意见》第15条“支持民营企业引进转化先进实用技术”


1.政策内容:


鼓励民营企业向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购买先进实用技术。购买技术的合同经认定登记,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引进购买的技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且签订时间为2018年度;


(2)申请补助的技术在本市技术交易平台备案;


(3)购买专利技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让著录项目变更。如属专利实施许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完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4)申报企业与技术转让方不得是隶属企业或关联企业;


(5)引进技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申报材料:


(1)太原市落实《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科技创新政策补助申请审核表;


(2)支持民营企业引进转化先进实用技术补助信息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5)本市技术交易平台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备案证明原件;


(6)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开具的发票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下载填写相关申报表格。申报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胶装成册(申报材料复印件首页须加盖公章,装订后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一式4份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光盘,其中3份报送至所在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1份留存备查。


(二)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和签字盖章。申报材料一式3份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光盘,其中2份报送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1份留存备查。


(三)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没有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四)已享受了市级相关政策补助的企业不再受理。